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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015-10-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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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现结合地震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地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工资随职务或工作变动而变动。地震台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地震系统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原则上按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台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职能部门设置限额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司局级单位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规模大小。按如下原则规定设置:   250人以下的单位 设置3~4个   250~500人的单位 设置4~5个   500~800人的单位 设置6~7个   800人以上的单位 设置7~8个   处级单位。科级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限额。原则上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二级机构的增减。需经国家地震局批准。   (二)地震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按照批准的级别和编制分别设置。其具体比例限额规定如下:   局级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正职1人。副职1~2人;职能处室正职1人。副职1人。处级单位正职1人,副职1~2人。处以下一般不设科。有科建制的。正职1人。副职1人。   (三)地震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比例,任职条件等,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并经过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地震局批准的各类人中的比例和编制限额,对现有人员进行调整。   (五)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震局提出的各类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进一步明确或调整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六)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专业技术干部逐步实行聘任制。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八)地震事业单位派往国外学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九)国家地震局对有部分收入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超过限额多发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已经实行独立核算尚未做至自负盈亏的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在核定的增资指标限额内,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过渡期间,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十一)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超过。   (十二)地震事业单位中,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野外地质队。按地质矿产部野外地质队工资标准执行;从事野外测绘测量工作的野外地震测量队,按国家测绘局野外测量队工资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不得扩大。   (十三)地震台原执行地质野外队工资标准的均改按地震台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这次工资改革,除地震事业单位的中、小学和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新工资标准外,其它事业单位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的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理,决不能各行其是。凡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地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地震台行政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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